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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85.10.29制訂,93年9月15日修正) 第一條、宗旨: 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為促進圖書館資源共享,並加強對讀者之服務,特訂定本要點。 第二條、參加單位: 互借對象以「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」之會員為限,且以平等互惠為原則。如申請單位不外借圖書,則不得接受申請。遇特殊情況各館自行斟酌,惟事後須向本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報告。 第三條、互借範圍: 下列圖書資料,原則上不接受申請外借: 基本及常用參考工具書; 1. 期刊; 2. 視聽資料; 3. 未曾發行之學位論文; 4. 各館自行規定不得外借者;如珍本、善本、絕版圖書、手稿及檔案、原 件、版本特大不易包裝或易於破損者等。 第四條、互借數量: 同一單位向個別圖書館借閱以十冊為限。 第五條、互借期限: 1. 除借出方圖書館有特別規定時限外,借期均以一個月為限(以掛號寄出日期起算)。 2. 借用之資料一律不得續借。 第六條、費用: 依「本院各所圖書館服務統一收費標準」收取相關費用,並由借入方圖書館負擔。 第七條、申請與回覆: 1. 互借圖書資料一律經由「全國館際合作服務系統」提出,貸方圖書館在系統內完成相關作業。 2. 互借之圖書資料一律以雙掛號寄出,以保安全。 3. 凡館際借閱之郵包,應標明「館際互借」字樣,以利識別並方便迅速處理。 第八條、催還: 無論到期與否,借入方圖書館應於收到催還通知當天起算,七天內必須歸還。 第九條、罰則: 1. 逾期不還:每冊每天罰鍰新台幣伍元整,七天後視同遺失。 2. 損壞或遺失:除取消其借閱權利一年外,借入方圖書館應於二個月內自行購買相同之原版書歸還,並付善後處理費用新台幣參佰元整。逾期依「本院各所圖書館服務統一收費標準」辦理。 3. 不遵守罰則:公佈圖書館名稱,並暫停一切館際合作服務(含複製資料等)。 第十條、本要點經本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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