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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組織章程(91.07) |
| 第一條 |
為規劃及協調本院人文組各所圖書館業務之發展方針及合作事項,特成立中央研究院人文組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(以下稱本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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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條 |
本會由本院人文組各所處(室)圖書館負責人組成。 |
| 第三條 |
本會設召集人及聯絡人各一名,召集人由委員互推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;聯絡人由召集人自委員中遴選,任期同召集人;會議採合議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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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條 |
本會以每二個月集會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各所處(室)輪流承辦。集會時得請總辦事處業務相關單位代表列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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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條 |
本章程經本會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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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內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流通原則(105.11) |
一、院內所外研究人員
人文各所圖書館統一「院內所外研究人員」可借圖書冊數上限60冊,單次可借天數為90天。各館可續借次數:
可續借2次圖書館
圖書館 |
續借次數 |
冊數上限 |
借閱天數/次 |
史語所傅斯年圖書館 |
2 |
60 |
90 |
民族所圖書館(含亞太) |
2 |
60 |
90 |
經濟所圖書館 |
2 |
60 |
90 |
可續借3次圖書館
| 圖書館 |
續借次數 |
冊數上限 |
借閱天數/次 |
人社中心圖書館 |
3 |
60 |
90 |
續借次數採互惠原則圖書館
| 圖書館 |
續借次數 |
冊數上限 |
借閱天數/次 |
文哲所圖書館 |
採互惠原則 |
60 |
90 |
近史所郭廷以圖書館 |
60 |
90 |
歐美所圖書館 |
60 |
90 |
人文社會聯圖 |
60 |
9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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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院內所外訪問學人(員):
借書冊數:上限50冊 借閱天數:90天 續借次數:1次(共可借出180天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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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院內所外約聘人員:
借書冊數:上限20冊 借閱天數:30天 續借次數:1次 (共可借出60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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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※※若借出圖書其他讀者需用,得緊急催還,並在各館規定時間內歸還。 |
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與院外圖書館互借圖書要點
民國85年10月29日制訂
民國93年09月15日修訂
民國114年05月23日 本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第207次會議修訂
第一條、宗旨:
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為促進圖書館資源共享,並加強對讀者之服務,特訂定本要點。
第二條、參加單位:
互借對象以「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」之會員為限,且以平等互惠為原則。如申請單位不外借圖書,則不得接受申請。遇特殊情況各館自行斟酌,惟事後須向本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報告。
第三條、互借範圍:
下列圖書資料,原則上不接受申請外借:
基本及常用參考工具書;
1.
期刊;
2.
視聽資料;
3.
未曾發行之學位論文;
4.
各館自行規定不得外借者;如珍本、善本、絕版圖書、手稿及檔案、原 件、版本特大不易包裝或易於破損者等。
第四條、互借數量:
同一單位向個別圖書館借閱以五冊為限。
第五條、互借期限:
1.
除借出方圖書館有特別規定時限外,借期均以一個月為限(以掛號寄出日期起算)。
2.
借用之資料一律不得續借。
第六條、費用:
依「本院各所圖書館服務統一收費標準」收取相關費用,並由借入方圖書館負擔。
第七條、申請與回覆:
1.
互借圖書資料一律經由「全國館際合作服務系統」提出,貸方圖書館在系統內完成相關作業。
2.
互借之圖書資料一律以雙掛號寄出,以保安全。
3.
凡館際借閱之郵包,應標明「館際互借」字樣,以利識別並方便迅速處理。
第八條、催還:
無論到期與否,借入方圖書館應於收到催還通知當天起算,七天內必須歸還。
第九條、罰則:
1.
逾期不還:每冊每天罰鍰新台幣伍元整,七天後視同遺失。
2.
損壞或遺失:除取消其借閱權利一年外,借入方圖書館應於二個月內自行購買相同之原版書歸還,並付善後處理費用新台幣參佰元整。逾期依「本院各所圖書館服務統一收費標準」辦理。
3.
不遵守罰則:公佈圖書館名稱,並暫停一切館際合作服務(含複製資料等)。
第十條、本要點經本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