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圖書資料遺失污損賠償要點
  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藏資料海外人士複印申請須知
  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組織章程
  院內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流通原則
  中央研究院人文圖書館與院外圖書館互借圖書要點
   
 
  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圖書資料遺失污損賠償要點
    91.11.01本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第72次會議通過
第一條 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(以下簡稱各館)為維護各館館藏資料之完整,及讀者使用之權益,特訂定本要點。
第二條 讀者借閱各館圖書資料,若有損害(如撕毀、圈點、評註、折角、污損等)或遺失,各館得依照本要點第三條規定要求賠償。如情況嚴重,得停止借閱權三個月(「借閱權」係指所有各館之借閱權,下同)。
第三條 讀者如遺失或損害各館圖書資料,應主動向各館辦理賠償手續,其賠償標準規定如下:
  1. 一般圖書,以賠償原書(以各館館藏編目資料為準)或新版為原則,若讀者無法購得或由圖書館代為購得,則按實際購價乘貳至伍倍計價,並加收處理手續費,但須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。
  2. 無法購得原書或已絕版之圖書,依各所圖書館評處之書價賠償。
  3. 成套圖書或叢書之一冊或數冊,須依第(一)款處理;如無法購得同一圖書,須依第(二)款規定處理,但賠償之書款以全套之總價為上限。
  4. 特殊版本、藝術畫冊及出版逾六十年以上之圖書等,因資料特殊,遇有賠償時,依各所圖書館評處之書價賠償。
  5. 上開各項賠償規定,每冊另加收處理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  6. 上開遺失圖書資料辦妥賠償手續後,如再發現該書,各所圖書館得保留追訴權。
第四條 因研究急需要求各館已借出之圖書資料,依規定時間各館均應催還讀者所借閱之圖書資料,如經三次催還而仍置之不理者,比照遺失賠償辦理。
第五條 自遺失日起,三個月內辦妥賠償手續;各所圖書館評處之賠償案件,得視情形延長賠償期限。未辦賠償手續及其未辦妥賠償手續,暫停借閱權;評處案件,得視處理情況延長其寬限期。在寬限期後仍未辦妥賠償手續,即暫行取消其借閱權。
第六條 賠償圖書資料之手續,請向館藏所屬圖書館指定之流通服務人員辦理,嗣賠償手續完成後始恢復其借閱權。
     
     
  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藏資料海外人士複印申請須知
    91.9.20本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第七十一次會議通過
第一條 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(以下簡稱各館)為便利海外閱覽人士之研究參考,特依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訂定本須知。
第二條 各館館藏提供複印者以一般圖書、期刊及微縮資料為限,特殊資料如珍善本圖書、線裝書、限閱圖書資料、檔案、手稿等各館另有規定者,概不在申請複印之列。
第三條 各館館藏資料如經各館認定其紙張、裝訂易於受損,而難以維護之館藏資料,不得申請複印。
第四條 複印資料不得擅自重製、出版、銷售、致侵害著作權益。若有違法情事,概由使用者自負法律責任。
第五條 海外人士需要各館館藏資料複印服務時,請經由其所屬服務單位或圖書館向各館提出申請,各館則由指定人員受理。
第六條 各館館藏資料申請複印之收費標準如下:
  1. 每一申請件之基本收費為美元拾元整,最多可影印A4紙十頁。
  2. 每一申請件之複印總張數逾十頁時,每增加十頁加收美元伍元整。
   
  
  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組織章程(91.07)
第一條 為規劃及協調本院人文組各所圖書館業務之發展方針及合作事項,特成立中央研究院人文組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(以下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由本院人文組各所處(室)圖書館負責人組成。
第三條 本會設召集人及聯絡人各一名,召集人由委員互推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;聯絡人由召集人自委員中遴選,任期同召集人;會議採合議制。
第四條 本會以每二個月集會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各所處(室)輪流承辦。集會時得請總辦事處業務相關單位代表列席。
第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  
   
   
  院內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流通原則(105.11)

一、院內所外研究人員

人文各所圖書館統一「院內所外研究人員」可借圖書冊數上限60冊,單次可借天數為90天。各館可續借次數:

可續借2次圖書館

圖書館

續借次數

冊數上限

借閱天數/次

史語所傅斯年圖書館

2

60

90

民族所圖書館(含亞太)

2

60

90

經濟所圖書館

2

60

90


可續借3次圖書館

 圖書館

續借次數

冊數上限

借閱天數/次

人社中心圖書館

3

60

90


續借次數採互惠原則圖書館

圖書館

續借次數

冊數上限

借閱天數/次

文哲所圖書館

採互惠原則

60

90

近史所郭廷以圖書館

60

90

歐美所圖書館

60

90

人文社會聯圖

60

90

 
二、院內所外訪問學人(員):
借書冊數:上限50冊 借閱天數:90天 續借次數:1次(共可借出180天)
 

三、院內所外約聘人員:
借書冊數:上限20冊 借閱天數:30天 續借次數:1次 (共可借出60天)

 
※※若借出圖書其他讀者需用,得緊急催還,並在各館規定時間內歸還。
 


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與院外圖書館互借圖書要點

(85.10.29制訂,93915日修正)

第一條、宗旨:

中央研究院人文各所圖書館為促進圖書館資源共享,並加強對讀者之服務,特訂定本要點。

第二條、參加單位:

互借對象以「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」之會員為限,且以平等互惠為原則。如申請單位不外借圖書,則不得接受申請。遇特殊情況各館自行斟酌,惟事後須向本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報告。

第三條、互借範圍:

下列圖書資料,原則上不接受申請外借:

基本及常用參考工具書;

1.         期刊;

2.         視聽資料;

3.         未曾發行之學位論文;

4.         各館自行規定不得外借者;如珍本、善本、絕版圖書、手稿及檔案、原  件、版本特大不易包裝或易於破損者等。

第四條、互借數量:

同一單位向個別圖書館借閱以十冊為限。

第五條、互借期限:

1.        除借出方圖書館有特別規定時限外,借期均以一個月為限(以掛號寄出日期起算)

2.        借用之資料一律不得續借。

第六條、費用:

依「本院各所圖書館服務統一收費標準」收取相關費用,並由借入方圖書館負擔。

第七條、申請與回覆:

1.         互借圖書資料一律經由「全國館際合作服務系統」提出,貸方圖書館在系統內完成相關作業。

2.         互借之圖書資料一律以雙掛號寄出,以保安全。

3.         凡館際借閱之郵包,應標明「館際互借」字樣,以利識別並方便迅速處理。

第八條、催還:

無論到期與否,借入方圖書館應於收到催還通知當天起算,七天內必須歸還。

第九條、罰則:

1.        逾期不還:每冊每天罰鍰新台幣伍元整,七天後視同遺失。

2.        損壞或遺失:除取消其借閱權利一年外,借入方圖書館應於二個月內自行購買相同之原版書歸還,並付善後處理費用新台幣參佰元整。逾期依「本院各所圖書館服務統一收費標準」辦理。

3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不遵守罰則:公佈圖書館名稱,並暫停一切館際合作服務(含複製資料等)。

第十條、本要點經本院人文各所圖書館館際協調會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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